《大连海洋大学校园文化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渤海管委会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6-12-07浏览次数:43

大连海洋大学校园文化环境管理暂行规

 

水院发200812

  

第一条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办学思想,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为了加强校园文化环境管理,实现环境育人的目的,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级组织、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校内从事各类文化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校园文化环境管理范围包括各类宣传橱窗、宣传板、宣传条幅、广告牌、海报以及各种形式的宣传物品。

第四条校后勤服务公司和渤海校区管委会分别是黄海校区和渤海校区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等部门给予密切配合。

第五条校园文化宣传内容必须有利于校园文明、和谐、美观;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先进大学文化的形成。

第六条校园文化宣传的实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机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文化宣传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校内各单位组织的文化宣传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统一管理;校外单位和组织到校内开展文化宣传须到主管部门申请,获批后按指定地点和时间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文化宣传实施单位要对宣传物品进行署名管理,并按照学校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对管理不善者学校有权予以清除。

第八条校外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广告宣传、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规劝离场,不听劝阻的交校保卫处强制清除;校内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或备案进行广告宣传、摆摊设点等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清理,并给予全校通报。

第九条本规定由后勤服务公司和渤海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校园文化环境管理△通知

大连海洋大学办公室 2008121日印发